车辆乱停放除了罚款,还要扣分?
发表人:编辑部 发表时间:2014-06-01 人气:2239
2014年《交通安全法》指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至指定的地点停放。而且,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扣2分。
因此,当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时,执法人员有权使用车轮锁对违法车辆进行扣留或者用托车工具拖离现场。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如果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三)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五)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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